僱員補償

索償案例分享

職業病

隨著有關職業病的傳媒報導漸趨普遍,越來越多市民開始關心他們所患的是否屬於職業病,及是否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本文將會就此與各讀者分享一些小貼士。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32條(簡稱「條例」),如僱員患上列明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職業病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該職業病的起因是由於在緊接該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發生之前的訂明期間內任何時間,僱員受僱從事的工作的性質所致,則不論他是受僱於一名或多於一名僱主”,僱員有權根據該條例獲得補償。 

是否所有職業病都在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內? 

答案是“否”。這亦正好解釋為何會有眾多因職業病而引起的索償爭拗。疾病並不如受傷般可輕易從外表上察覺到,因此僱員需要證明其疾病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職業病。其實,於該條例附表2內已清楚列出,只有屬於4 大類別共48種因物理、生物、化學及其他因素所引致的職業病,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如僱員患上非列明於該條例的疾病,他/她便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及精力去證明該疾病是屬於“在受僱其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 

我們建議客戶可參考僱員補償條例,查詢關於患上的職業病能否獲得賠償。如您未能獲得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您可查看僱主提供的僱員醫療保險或自己所投保的醫療保險能否提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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