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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案例分享

醉酒駕駛

個案:
當石先生駛向巴士站時,一名小童突然從對面行人路跑往巴士尾部,希望趕上那巴士。因收掣不及,他將小童撞倒並撞向巴士,而受傷小童須送院救治。石先生之車輛及巴士均告損毀。石先生事後接受酒精測試,得出的結果超出法例所限之標準。石先生雖沒有被控不小心駕駛卻被控醉酒駕駛。事後,受傷小童及巴士公司均向石先生提出索償。

在這個案中,究竟石先生須承擔所有責任或保險公司須賠償予:甲)受傷小童;乙)第三者財物損毀(即巴士)及丙)石先生之財物損毀?

答:
因石先生被控醉酒駕駛,根據除外責任情況,保險公司均不需負責,而石先生則須負上所有由該意外造成的法律責任。但本個案因涉及第三者身體受傷,根據香港汽車保險局(MIB)所發出之本地條例(Domestic Agreement)內之有關承保人原則(Insurer's Concerned Principle),如保險公司拒絕第三者人身傷亡之索償,則可能要承擔「索償訴訟未能被妥善處理」的風險。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不影響其拒賠原則下,替石先生處理有關的索償訴訟(只限於第三者人身傷亡事件)。因此,在石先生之協助下,保險公司能確保妥善處理索償訴訟。完成索償訴訟後,保險公司會向石先生追回對第三者身體受傷所作之賠償,亦無需為石先生本身之財物/身體受傷作出賠償,及承擔巴士/其他財物損毀的法律責任。

只要證實汽車意外是由受保司機之疏忽引致,無論他/她有否購買保險,他/她都需要對第三者之人身傷亡負責。如果是此事件跌入保單的除外責任,他/她亦需要對本身之人身傷亡、財物損毀及第三者之財物損毀負責。所以,請緊記時刻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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