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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業主立案法團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於2011年1月1日起,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就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港幣一千萬元。

我們建議已投保第三者風險保險之法團,應確保法團享有符合相關條例的保險要求之保障及足夠之保障額。如此,萬一不幸於大廈公眾地方發生意外,導致第三者意外受傷或死亡,賠償金額可能會非常龐大,而有關保險則可舒緩業主立案法團及個別業主的財政負擔。

惟雖然此乃法定保險,但與其他保險相同的是保險並不承保由大廈非法僭建物或違例建築工程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d) 任何有關違反下列法定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1. 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而建成該條例所指的任何建築物;或
  2. 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而進行的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

但所有已經完成或履行上述《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9C條第(2)、(3)及(4)款之要求的「指定豁免工程」(按照《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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