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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共同海損」?

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則甲 (Rule A of the York Antwerp Rules 1974),「共同海損」的定義為:

「為了同一航程中財產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者支付特殊費用以使該財產脫離危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存在共同海損行為。」

大家或會記得2006年3月 M/V Hyundai Fortune的意外。該貨船由新加坡經亞丁灣駛往歐洲港口途中發生巨大爆炸,並於船尾引起大火。27名船員曾嘗試救火,但失敗並棄船逃生。船上大約三份一之貨櫃遭大火燒毀,船隻最終被拖到阿曼,並卸下沒有燒毀之貨物,轉到其他船隻運往歐洲。

在上述這共同海損的個案中,船公司會要求貨主於最近之港口提貨,並需於提貨前繳交「共同海損」保證金 (General Average Deposit) 或提供由銀行發出之票據。若貨主投保了貨運保險,保險公司會代投保人繳付保證金;相反,若貨主沒有投保貨運保險,他們便需自行以現金支付貨物價值的約百分之十或於一些個案(如M/V Hyundai Fortune的意外)中,可高達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七十五作為「共同海損」保證金。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會替投保人處理「海損攤分費用」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其費用則以貨物的到岸價值計算。

總括而言,上述個案闡釋了為貨物投保的重要性。尤其中小企的現金流通常較少,所以貨運保險對他們至為重要,因為如不幸遇到意外,他們不單面對損失貨物,即使幸運地貨物獲救,也可能須要支付意料之外的「共同海損」保證金及其攤分和相關的費用,導致他們陷入財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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