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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的國際貿易通常涉及一連串不同機構的商業交易,包括貨運、船務、碼頭、銀行及貨物運輸保險。無論入口商或出口商都必須處理眾多細節,以確保整個過程順利。有時,一些微不足道的掛一漏萬往往會帶來無法估計的嚴重損失。

問:
我從海外訂了一批貨物。根據 FOB (Free on Board) 貿易條款上的規定,我需購買相關的貨物保險,並因此投保了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貨物運輸保險。根據保險代理的解釋,這是全險保障,保障貨物由 “貨倉至貨倉”,若造成貨物損失及損毀的原因並不屬於除外責任範圍內,則保險公司須負其責任。不幸地,由於碼頭操作員在裝貨港處理貨物時不小心把我的貨物全丟進大海,致令無法尋回貨物,但我的保險承保商竟拒絕賠償,為什麼?

答:
雖然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是全險保障,然而相關的貿易條款在介定買家及賣家的權利及義務時,擔當著極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對於貨物的風險轉移,及於不同的運送階段中,誰有責任為貨物安排保險保障,貿易條款便有決定性的作用。以下的圖表可供閣下作為參考:

貿易條款
(Incoterms)
貨物的風險由賣方轉移
至買方
貨物的保險安排
FOB 當貨物越過船舷

買方(上船前的保險由賣方

安排)

CFR (C&F) 與FOB一樣,但賣方預
先繳付運費至目的地

買方(上船前的保險由賣方

安排)

CIF 當貨物越過船舷 賣方(保險頸背書後可轉讓
給買方)

即使貨物已投保了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及 “貨倉至貨倉”的保障,賣方只可以在貿易條款是CIF的情況下才可享有 “貨倉至貨倉”的保險保障。

在以上的例子,由於貿易條款為 FOB (亦適用於 CFR / C&F 的情況),買方只須負起貨物運載至船上後的責任,其所購的保險保障亦由貨物的風險轉移的一刻正式開始。而由於貨物在風險轉移至買方前 (保單生效前)已跌入海中,因此買方的保險公司無須負上任何責任。然而,若賣方有為貨物由貨倉至船上的運送行程購買保障,則賣方可由此份保單中追討賠償。若不幸地,賣方因不了解或一時大意的情況下,沒有購買有關保障,則這次意外可能會為他們帶來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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