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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犧牲貨品於貨運保險下的保障

當貨輪於航海過程中發生意外,船員往往不得已往海裡投棄貨物以減輕船隻的負載,藉此減低可能危及船隻和船員安全的風險;又或因沉船等意外,致使貨物遭丟失或損毀。這些被投棄的貨物,於貨運保險中,均被視為「犧牲品」,而此等「犧牲品」可否於貨運保險條款下獲得保障?

以2013年6月發生的超級貨柜輪「MOL Comfort」意外為例,該貨輪由新加坡前往吉達途中因遇到惡劣天氣而遇險,貨輪船身受到廣泛破壞,雖然船上26名船員均已安全獲救撤離,但船上所有貨箱最後皆掉進海裏滅失。

由於是次意外令貨輪船身中間折斷,最終令整艘船沉沒,船上全部貨物掉入海中而滅失,而滅失的貨物亦難以分辨各人應付的滅失份數。根據貨物保險條款,此等「犧牲品或滅失貨物」於「共同海損」制度下,保險公司有權與船主以及同一航程的其他貨主或其承保人,共同攤分有關損失。

此「共同海損」制度亦可應用於船員因要減低可能危及船隻和船員安全的風險,不得不把部分貨物往海裡投棄以減輕船隻負載之情況,這些被投棄的「犧牲品」貨物,在「共同海損亅的制度下,船主及其他貨主或其承保人亦須與受影響的貨主共同承擔損失。

總括而言,上述事件說明了要為貨物投保的重要性,因即使您的貨物並沒有在意外中遭受損毀或損失,但於「共同海損」制度下,您亦有機會因為同船的貨物被「犧牲或滅失」而分擔有關之損失。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起碼可在上述情況下為您提供保障,同時也避免您再遭受更大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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