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

索償案例分享

轉移卸貨港

很多公司經常需要運送貨物,過程中會涉及不同行業的公司,如貨運公司、航空公司或船公司等,每一方也希望運輸過程順利,但意外往往在無可預料的情況下發生。如發生碼頭工人罷工事件,船東會評估風險後或會更改貨船停泊港口,如由香港轉至鹽田港。在此情況下,所購買的貨運保單是否仍然生效?

根據1982年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第10章,如受保人更改原先於保單內擬定的目的地/卸貨港,需盡快通知其保險公司有關變動,並應重新商定保費和條件以伸延保障。否則,有可能會失去有關貨運保險的保障。

但此項條款於2009年進行了修訂。根據2009年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10.1章,如受保人更改原先卸貨港至另一港口,亦需盡快通知其保險公司,並商議有關保費及細則之調整。但另一方面,此條款的第10.2章,给受保人伸延了保障。若轉移卸貨港是在受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以致受保人未能及時知會保險公司,在此情況下,受保人仍可獲得原有貨運保單的保障。此項伸延保障,也附合了海上保險法第49章免除條款其中(1)(d) 項 :「貨船及受保物的安全而需作出合理」的偏航或延誤。

總括而言,在變更航線的責任問題上,2009年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10.2章的指引較1982年之條款清晰,而受保人亦獲得較大保障。

一旦發生罷工事件,建議投保人應與船公司或船東保持緊密聯繫,當獲通知須要更改航程或變更卸貨港口時,便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確保可享有全面貨運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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