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

索償案例分享

僱主對受傷員工的法律責任

查詢︰
僱主要求他的所有員工簽署表格表明,員工一旦被發現於因工受傷的病假期間,參與其他有酬勞的工作,僱主便不需繳付該員工於此段時間的工傷補償。員工亦需將已收到的補償全數退回僱主。而僱主於《僱員補償條例》中對該員工有關意外的一切法律責任將完全解除。 

問:
僱主是否有權要求員工簽署這份表格,又該表格是否有效? 
  
答: 
表格的意圖違反了《僱員補償條例》之制定。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1) 「凡損傷引致暫時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 按期付款作出補償 ... 按期付款的數額須為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的按月付款數額,或以該按月付款數額為準再按相稱比率定出的數額︰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每月收入與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在某類適合他受僱從事的工作或業務所賺取或有能力賺取的每月收入,兩者之間差額的五分之四...」 

換言之,如受傷員工於工傷病假期間完全不能工作,僱主需繳付員工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收入的五分之四。 

根據上述條文,即使員工被證實於因工受傷的病假期間,參與其他有酬勞的工作,員工只要有收入損失,僱主仍需負責員工工傷補償。

意外前的每日收入 $500
其他工作的每日收入 $400
差額 $100
僱主於僱員補償的法律責任 0.8 * ($500-$400) = $80

所以該僱主不應要求員工簽署這份表格,以上個案所提及的表格亦告無效。任何條款影響到《僱員補償條例》中對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都不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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