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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歐盟對伊朗的制裁

美國與歐盟同時宣佈新一輪對伊朗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針對和伊朗的商貿交往,新其法例並已於2010年10月27日生效,與此同時,一條新的貨運不受保條款「制裁限制不受保條款」也相應履行。

根據新的制裁限制規定,廣泛地包涵和伊朗有關的商業活動,當中包括運輸某些主要工具或技術,或提供融資予伊朗石油及天然氣行業;轉移多於10,000歐元至伊朗須通知指定有關部門,而多於40,000歐元則須預先向有關部門申請等。

有關於貨運保險,由2011年1月1日起,大部分再分保保險公司普遍不能提供海運保險予保險公司承保與伊朗及其他制裁國家有關的商貿或貨物運輸安全,違例者可被判監禁及/或罰款。

想知多些有關制裁限制國家的資料,可以瀏灠以下香港工業貿易署網頁:http://www/tid.gov.hk

擁有貿易相關法例的知識在與客戶洽談商務時是非常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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