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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棄甲板貨物

投棄指當有危及船隻和船員安全的潛在風險時, 往海裡投棄貨物以減輕船隻的負載。一般而言,於同一段航程中,若犧牲貨物可拯救該段航程,那麼被犧牲的貨物將會於共同海損制度下被視為共同海損犧牲並由船主、貨主(包括不同的貨主)各方共同承擔損失。至於被投棄的貨物,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如下有解釋:

「除按照公認的海運慣例運輸的貨物外,任何被拋棄的貨物皆不可視為共同海損而獲補償。」

換言之,即使有共同海損行為,但若投棄的貨物並不屬於海運慣例存放在甲板上的其中一類(例如非牲畜、木材、工業產品和設備、桶裝油和一些危險品等等),貨主便不可以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下將該批被投棄的貨物當成共同海損處理,即無法跟同一航程的各方分擔,而要獨自承擔所有貨物的損失。

當一段航程遇上困難時,存放在甲板的貨物因為位置上易於投棄的緣故,常會先被犧牲投進海裡。為防止貨主因投棄貨物而可能蒙受損失,我們建議每位貨主於運輸貨物時小心檢查清楚運送方式及存放的位置。由於存放貨物的位置會影響保險公司風險評估,若貨物會經由海運運送並會被存放於甲板上,貨主應清楚向保險公司申報,並確定保險公司同意貨物會被存放在甲板,以及貨運保險承保投棄貨物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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