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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索償的近因原則

何小姐上月因腰椎痛入院,並被診斷為椎間盤脫出而接受手術。不幸地,何小姐的腹主動脈壁於進行手術時被刺穿,並造成內出血引致休克。由於事態緊急,她被送往另一醫院進行動脈修復手術。

由於何小姐知道她首次接受的椎間盤脫出手術屬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為保單中的不承保事項,所以,何小姐出院後只向她的醫療保險公司索償由第二次手術引致的醫療費用。

惟保險公司拒絕她的索償。為甚麼何小姐第二次之住院費用不獲她的醫療保險所保障?

何小姐認為,為了修補在首次手術期間被刺穿的腹主動脈壁而緊急住院接受第二次手術完全是不能預知及未能預計的,所以,她認為保險公司應賠償她接受第二次手術所招致的醫療費用。

其實,由於第二次修補腹主動脈壁手術是由首次椎盤間脫出手術的潛在風險引致,假如何小姐沒有接受首次手術,她根本沒有需要接受第二次手術。因第二次手術的起因與首次手術有關連,而首次手術屬何小姐醫療保險保單中的不承保事項,所以她的保險公司並不須賠償何小姐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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