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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披露重要資料

大部份關於沒有披露重要資料的爭拗均與投保人之醫療記錄有關。以下是摘自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的個案:

李先生於二十三歲時投保了危疾保險,當時他於健康聲明中並沒有披露有關他的醫療記錄,所以保險公司向李先生發出危疾保險標準保單。不幸地,李先生於幾年後證實患上腦腫瘤,他隨即向他的醫療保險公司索償。於調查過程中,保險公司發現李先生為乙型肝炎帶菌者,病源來自他受感染的母親。由於李先生在投保時並沒有披露此資料,他的保險公司遂以他沒有披露重要資料為理由,拒絕他的危疾索償。

李先生向投訴委員會投訴,稱他直至因腦腫瘤入院才從母親口中獲悉自己為乙型肝炎帶菌者,雖然他曾於十一歲時求診,惟於他投保時已忘記診治之細節。

經調查後,投訴委員會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李先生曾接受任何覆診,並讓他意識到自己是乙型肝炎帶菌者,所以,投訴委員會認為期望一個十一歲的小童能完全理解乙型肝炎帶菌者的意義是不可靠的。投訴委員會亦認為李先生於二十三歲投保危疾保險時極有可能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是乙型肝炎帶菌者。

最後,基於以上資料,投訴委員會並不同意保險公司以李先生沒有披露重要資料為理由拒絕賠償,並裁定李先生得直。

雖然以上個案並沒證據顯示投保人沒有披露重要資料,惟即使沒有披露的資料與索償之疾病無關,此舉亦可能會導致保單遭撤銷及被拒絕索償。我們建議客戶於投保時準確披露所有資料,以避免不必要之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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